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面向2016年凝练形成了若干重点专项并研究编制了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复同意。“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已经公布(见附件1),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2. 上海市科委等上级部门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3.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4.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5.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或以上)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本领域一流或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3.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4.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一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原则上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境外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应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
5.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6.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7.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本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项目。
8.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作为中方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9.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本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11.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应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
12. 企业作为中方牵头单位申报的,应明确配套投入比例。
13. 外方机构和人员应确定好国内合作单位,不得在同一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同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外方人员已参与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的参照中方人员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规定实施。
四、申报方式
1. 请各学院组织教师申报。
2. 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已是国家科技计划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用户的老师,可用该网站用户账号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没有账号的老师,请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账号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数字平台邮箱(工号:953348),由科技处统一分配登录账号。
请项目负责人于2017年2月7日(周二)10:00前将系统生成的纸质预申报书(一式三份)交至科技处项目管理科(行政楼211室)。
3.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爱兵、曹莉
联系电话:38284339
科技处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