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指南
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全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户籍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户口迁入
(一)教职工及家属的户口申报,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和本人基本信息(身高、血型、工作单位、电话等)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新进教职工为外省(市)应届毕业生或本市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需提交《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白联)、《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校人事处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2、外省市人员调入学校工作,需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校人事处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3、人才引进人员(户口在本市集体户口),需提交《个人户口信息页》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校人事部门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4、如已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5、教职工家属入户:主要指引进人才的家属随迁和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应符合上海市相关政策,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6、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落户的,持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二)新生入学迁入户口
外省市户口人员被本市设立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科院所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在新生入学当年由学校持新生名册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户口迁入。
在上海参加高考的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凡被我校录取上海籍农业户口的新生,可凭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及《录取通知书》,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凡被我校录取的外省市的新生,户口迁移采取自愿迁入、入学初集中申报的原则;离校时迁出,因其他情况中途户籍迁移需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
二、出生登记
学生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三、户口迁出、移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
(1)签过三方协议的本科毕业生户口迁移可集体代办,集体代办相关名单数据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并经各学院审核,保卫处将集体代办名单递交给公安机关统一打印《户口迁移证》,再将《户口迁移证》分发至各学院辅导员处,届时毕业生可以在离校前到辅导员处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
未签过三方协议的毕业生,需本人带好《毕业证》或《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自行去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无需通过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材料。
(2)研究生户口迁移工作不作集体代办,毕业生自行前往派出所办理。毕业生在领到《毕业证》、《报到证》或《录取通知书》之后,即可携带上述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去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无需通过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材料,但需注意:毕业生在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之前需确认迁入地的准确地址,迁回原籍的,需提供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迁往单位的,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信》或《准予迁入证明》。
(3)退伍大学生如果是毕业后参军的,恢复户口后尚未取得落户上海批复,需先办理户口迁移证回生源地落户,待上海户口批复下来后再迁入上海。
2、因退学、肄业、结业等原因的户口迁出。学生本人凭学校的批文或结(肄)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去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在浦东大道1550号的还需要到学校保卫处开具《准予集体户口迁移证明》)。
3、因转学、升学等原因的户口迁出。迁往市外高校的,学生本人凭转学的批文或入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市内高校的,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并盖章,交至将就读学校。
4、教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除名、退休等迁移户口。教职工本人凭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办结后再到保卫处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5、教职工因购房原因户口移出。教职工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的复印件再去其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教职工因婚姻原因户口移出。教职工本人到保卫处取《集体户口信息页》复印件,同时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去配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7、委托办理。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被委托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户口注销
户口注销,先到保卫处户籍窗口复印《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本人页,携带身份证和加盖保卫处户籍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1)参军:批准入伍后,由本人或近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2)死亡: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办理。
(3)出国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文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4)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根据人民武装部门或者军事院校提供的名单注销其户口。
五、居民身份证挂失、更换、补办程序
(到临港新城派出所更换、补办身份证)
(一)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的教职工:
持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居民户口簿、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二)个人户籍已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临港新城派出所)的外地学生:
1、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
2、本人学生证(不是校园卡,需查验学生证的有效期或本学年、本学期注册章)。
(三)个人户籍未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外地学生和户籍在洋泾派出所学生集体户的学生:
1、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居民户口簿、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本人学生证(不是校园卡,需查验学生证的有效期或本学年、本学期注册章)。
注: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同学,原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距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身份证无特殊情况不予办理更换。
六、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在校就读期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七、户籍证明
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持学校保卫部门签发的证明到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正当理由需要《户籍证明》的,由本人凭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复印本人《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正面盖校保卫处户籍章,再去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学生办理《户籍证明》,除需《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保卫处盖章的《在读证明》,可在一楼户籍窗口领取。
八、集体户口事宜联系部门信息表
进校时落户地址 |
校内户籍受理点 |
属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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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电话 |
派出所名称 |
地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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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校区 (海港大道1550号) |
保卫处 (临港校区6号门旁) 一楼大厅 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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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382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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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城派出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三路565号 |
021- 68283028 |
民生校区 (浦东大道1550号) |
洋泾派出所 |
巨野路261号 (近公利医院) |
021- 22045968 |
本工作指南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详尽之处由保卫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注释:户口迁出是指本校集体户口迁往外省市;
户口移出是指本校集体户口转为上海市常住户口或移往上海市内其他单位的集体户口。
上海海事大学保卫处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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