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保卫04/009

 

 

上海海事大学楼宇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楼宇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校楼宇及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校园楼宇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对楼宇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楼宇物业部门对楼宇负管理责任;有关特殊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楼宇使用单位和楼宇物业管理部门要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确保楼宇安全;校保卫处(安全办)负责楼宇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全体师生员工都有共同承担、爱护公用房屋及设施的义务。

三、楼宇使用单位或部门要把安全管理作为本单位(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进行管理,要根据楼宇的功能、用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要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意外事故以及防台防汛等自然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楼宇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楼宇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楼宇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要聘用一定数量的楼宇管理人员,并对其加强培训和管理。楼宇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相关楼宇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及安全巡查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阻止闲杂人员或推销人员进入楼内,发现可疑情况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楼宇安全。

五、学校新建的各类楼宇竣工后,资产管理处与建设单位应就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进行专门交接验收。

     六、学校的公用房屋的分配使用由学校资产处或授权部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改建、扩建,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出租、转租、转让或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如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应禁止使用。

    七、楼宇二次装修或在楼宇内安装设施设备,须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未经许可,楼宇内不得随意乱拉电线和增加大功率电器。

八、校园内各楼宇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防雷装置应保持完好。

九、在学校公用房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广告牌或设立空调等其他公共设施(如发射天线和广告牌)等,须报经资产处和保卫处(安全办)等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方做好日常维护,防止高空坠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各楼宇内除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办公楼、实验室、教室、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留宿,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同时报物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备案。

学校各类集体(公寓)内,严禁未经批准和不明身份的人住宿。

十一、各楼宇内楼梯走道属公共活动区域要保持畅通,不得随意侵占,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存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易燃易爆气体钢瓶以及使用液化气。禁止将固体物及未经处理的强酸、强碱或含有活菌的实验用水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得擅自在动用明火作业或焚烧杂物。

十二、各楼宇内设施设备应安全有效,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动用消防水源;应急灯和疏散标志以及安防报警装置要保持完好;强、弱电设备和电梯、空调、开水炉等设施设备应安全有效;要做好防滑措施落实工作,对容易受到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十三、楼宇内重要物品应妥善保管,财务、文秘、档案、机要等有关部门,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及机密文件、重要档案资料的严格管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潮湿、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十四、有关楼宇内地下空间(室)的安全管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民防工程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校园楼宇内商铺安全管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十五、高等技术学院、港湾学校等校区楼宇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可另行制定,并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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