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保卫04/002

 
上海海事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力争实现“六个零”,即:因工伤亡事故为零,火灾、爆炸事故为零,设施、设备事故为零,生产事故为零,交通事故为零,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广大师生员工在工作、生产劳动、学习和生活中人身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火、交通、安全用电、实验设备、职业危害、中毒以及有关的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环境保护、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学校应健全完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制度。
第五条 各级领导、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安全工作。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即学校、部门(各学院、处、部)、基层组织或岗位负责人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覆盖全校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七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及校办企业公司(厂)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各部门应按照安全责任签约内容要求和《上海海事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度》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其安全工作实绩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确保一方平安。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度结束前将安全履职报告书送安全办汇总后,报校领导。
第三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 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分别由学校、部门、基层组织负责。
第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把安全教育应纳入工作日程,要根据环境、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及有关规律进行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等各项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以及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并针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临时用工和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各部门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工和外地劳动力,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其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规章制度教育。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学科研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组织旅游等活动时,应事先精心安排,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本部们的工作特点和职能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3.针对学校和本部门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各单位(部门)要在自己管辖内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建筑物走廊不得堆放物品,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不准擅自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6.配发或设置在各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管理
1.上海海事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有关规定。
2.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对于交通安全的认知度,提高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上下班或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师生出行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有机动车辆部门,要做好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杜绝带病车辆运行。
3.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校园,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严禁在校园超速行驶,进入校区主干道机动车限时速为20公里;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鸣号、超车、试车、学车;上课时间禁止重型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不经批准,禁止易燃、易爆及其他装载危险(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驶入校园。
4.外单位来访车辆应在校门口领取《临时通行证》,出校门时返还《临时通行证》。
5.加强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等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6.车辆的停放,按学校指定的停车点进行停放,校园的主干道一律不准停放任何车辆。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7.非机动车驾车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追逐、快车、曲折竞驶、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不得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不得在主干道路上学骑车。
第十六条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切实把好饮食卫生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校内食堂、餐厅、面包房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方可营业,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3.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从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4.坚持食品采购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食品的加工、烹调、销售、洗刷、消毒等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并建立食品的留样制度。
   5.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
6.有关部门要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校园内严格控制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经批准使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的管理,建立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2.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3.危险化学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兼作其他用房。
  4.教学、科研、生产等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并讲明使用方法。
5.校公共场所、宿舍、食堂等场所严禁堆放或储藏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办公室、休息间安装使用液化气设备烧水烧饭;禁止在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房间内睡觉、休息;禁止贮存气瓶倒立或卧倒使用和撞击,以及曝晒,靠近明火;校园内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爆竹烟花。
6.禁止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罐内施工,防止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窒息。
7.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为营造“安全、文明、 优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寓)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设施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防火、防盗安全教育。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3.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进出学校必须走校门不准攀爬围墙。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住宿或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在外租房住宿,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4.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得在寝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防止丢失或被盗。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钥匙。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学校宿管部门。
    5.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以及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等违法违纪行为。毕业生离校前严禁以任何理由破坏学校公物。
    6.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热得快等容易引起火电器产品;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等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禁止私拉私接电线;禁止吸烟乱抛火种或焚烧物品 ;禁止在床铺上点燃蜡烛看书;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
7生宿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宿舍(公寓)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包括应急指示灯在内的所有消防和安全保障设施。
8.学生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采取措施或向管理人员报告或电话报警。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1.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活动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或校内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2.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举办活动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之安全、有序。
3.在建筑物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4.举办活动的单位(部门)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需要安全和保卫部门协助的须提前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报保卫处(安全办)。
5.主办单位与保卫处(安全办)共同对活动场地进行检查、布控,对场地设施的安全情况以及疏散和紧急情况的防范做出必要的预案。
第二十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学校后勤部门是学校安全用电的管理、监督部门,承担学校电线路、照明设备、动力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进校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供电线路或设施。
    2.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照明及动力线路,不得擅自变更原有线路和负载用电。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或维修原供电线路,一律由后勤部门派员进行变更或维修。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征得用电管理部门同意。
    3.校园内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安装、布设必须由持有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气防火技术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安全,管理到位。
4.加强校园变电所(站)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校内电网正常运行。因故停电应及时发出通知,确保用电安全。    
    5 校园内各单位(部门)对自己使用的电气设备要经常维护检查,保证运行正常。后勤部门对公共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校区内临时电线的架设需经批准,临时线路运行中需要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临时线路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
6.校园内不得擅自焚烧杂物,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毕要及时清除现场,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和有关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1.校内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2.特种设备使用或管理单位(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有关记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人员岗位制度。
3.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使用或管理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安全办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使用或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部门)应当对本单位(部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各种电机、机械 设备防护装置要完善,不得超负荷运行。要按规定定期检修、保养,调试,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灵敏可靠。  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1. 校园内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管理部门认真负责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使用,并出示警示标志,及时报修。
    2.  有关单位(部门)不得购置劣质和不合格的体育器械, 发现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存在安装不当、使用期限已过、老化等隐患的器材、设施,要立即采取措施。
3.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应对学生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学生不准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组织体育运动会前,要做好运动场地和设施使用前的安全检查,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人员的管理,严防发生任何事故。
5加强游泳池开放期间的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设施、设备和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要健全;落实救生人员(均持证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的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1.各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验中心(室)的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对从事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2.实验中心(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中心(室)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爱护国家财产和正确使用设备器材,
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用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4. 做好实验中心(室)防火工作,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将其放在固定、明显、易取之处。保证所有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5. 实验室的水、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实验结束(或下班),必须切断电源和水源,并关好门窗。
6.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对人身安全有危险的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专人操作和管理,严禁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使用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定期清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通风、不乱堆杂物,通道保持畅通。未经批准,不得贮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四条 出租经营性用房安全管理
1. 学校资产部门或学校授权的有关部门是出租用房管理部门,应对出租经营性用房进行管理。出租经营性用房应与承租单位(人)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对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承租单位(人)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并严格指定地点和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严禁将用房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2.承租单位(人)在装修房屋使用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不得有违反协议和法律规定禁止行为。要配备消防设备,并对用火、用电等安全进行检查。
3.承租单位(人)必须自觉遵守校园文明公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开设网吧或带赌博性质的游戏;不准在校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中毒事故。
    4.承租单位(人)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5.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
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各单位(部门)对劳动者要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在劳动(工作)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或有粉尘、毒物、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带来的伤害。
3.用人单位(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其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
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部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6. 做好师生员工劳逸结合和防暑降温工作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1.学校大礼堂、报告厅、宾馆、招待所、体育活动中心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各公共场所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2.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以防火安全为重点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应急预案,并使全体人员熟知必要的消防等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3.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4. 负责举办活动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视规模大小组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负责维护场内秩序。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 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防台防汛安全
1.各级领导、各部门要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顺利进行,切实重视防汛防台工作。制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和应急抢险实施方案。
2.开展面对广大师生的避险自救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特别是要做好防控自然灾害中有关学生的安全工作。
3.本市如发出风、暴、潮紧急警报,要按上级有关部门和校领导统一部署要求,展开防御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岗,应急抢险队伍必须集结待命,做到反应及时,处置有力,救助有序,切实把可能造成师生生命安全,国家财产损失的灾害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4.要从“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出发,认真开展汛前和防汛期间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要着重加强对危房简屋(工棚)、高空构筑物、大树老树、各类建筑物避雷设施、地下库房、危险品仓库、屋顶天沟、落水及防水设施、空调外机、碟型天线、玻璃幕墙、建筑外贴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5.防台防汛期间,对危及各类临时用房、危房简房内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组织撤离转移,妥善安置,防止屋塌伤人。各办公室、工作场所人员离开房间要关好门窗,必要时切断电源;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触电伤人和排水顺畅,防止潮水倒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维修安全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维修有关安全要求,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落实工作。
2.学校有关部门分发包给外单位施工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学校发包单位(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应有警示标志,采取封闭管理。
3.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做好自我保护。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各种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详细了解工具的使用说明、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防止工具造成伤害。
4为了有效地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凡在楼梯口、电梯口(包括垃圾口)、预留洞口,必须设置栏杆或盖板、架设安全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搭设牢固的防护棚;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面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挂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规定,电焊、气割及动用明火作业,应申请使用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实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8.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
1.安全工作检查是对安全管理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及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纠正不安全行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手段和长效机制。
2.安全检查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上级部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领导检查与师生员工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3.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分别按所管辖范围,由学校、部门、基层单位三级负责。各部门应分别按所管理范围,做好本部门安全检查工作,要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到事先防范上来,特别是要做好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凡是召开重大会议、重大会议活动以及节假日前,各部门领导要组织安全检查,确保一方平安。
5.安全职能等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提出及整改
(1)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由安全办以“安全整改通知书”方式通知受检部门,督促其整改。
 (2)受检部门应根据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凡能够自行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因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及时整改的,应记录在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检查部门或学校安全办,必要时报主管校长。 
(3)受检查部门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检查部门或安全办以便复查。
6.进行安全检查时,对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以便备查。
第三十条事故报告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或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校安全办报告 (晚间可报校值班室,由值班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同时注意保护现场。船舶发生事故除向学校报告外,还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水上安全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场组织抢救,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并及时向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填报《事故报告表》,交通事故应填写《交通(机动车辆)事故报告表》)。 
3.学校领导或保卫处(安全办)接到对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中毒等事故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场,并按校领导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员姓名、性别、部位等)和财产损失、应急措施等情况;已采取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其它与事故相关的主要内容。
5.抢险和救护
(1)一旦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发生人员伤亡、中毒应立即送往医院。
(2)发生人员死亡和重大事故,校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工作,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6.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意见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发生部门领导应按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3)事故上报应包括的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所在部门、地址、事故发生的日期、事故类别、地点、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经济损失、事故严重程度等;事故的经过、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
6.轻伤由所在部门将处理意见报校安全办备案,对重伤、死亡事故、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负责;船舶事故按交通部有关部门处理规定执行。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
1安全文明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宗旨是维护师生切身利益,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文明和平安园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文明和平安校园建设作为一项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全校师生员工要积极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遵纪守法、提高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校园内的湖泊、河道是学校的环境资源,要保护湖区设施,禁止破坏湖、河道区建筑物、椅凳、雕像和各种标志及指示牌、警示牌。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在湖区、河道内游泳、垂钓、洗澡或打闹嬉戏,防止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使我校有一个安静、清洁、优雅的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4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雷击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发挥作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防雷装置。
5.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安全事故隐患和危及人身健康有权签发整改通知或报请校长领导停止作业(工作);学校三级安全网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当好领导参谋助手,抓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全体师生员工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上诉。
  6.对于疏忽安全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运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沪海院安字[1998]4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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