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保卫03/010

 

 
上海海事大学关于校区内临时设摊等
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护校园的环境整洁,特对校区内临时设摊等商业活动规定如下:
1.学校严格控制校园内设摊。
2.除学校招标批准的商业经营门店、书报亭等固定商业网点外,其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学生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设摊从事商业经营、商业宣传等活动。
3.已获批准经营的门店,不得在批准的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临时摊点。获准的临时摊点不得出售假冒、伪劣、盗版及不健康的商品。
4.校内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在中心教学区值班室、主要通道、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商业摊点。
5.如确需在校园内临时设摊推销经营或商业宣传的,必须事先填写《校园内设摊申请表》,经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保卫处审批,跨学院或跨部门的需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设摊。主办方必须维护好摊点秩序,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缴纳相应的摊位管理费。
6.对未经批准设摊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卫处有权对事主作出相应的处理及处罚。对违反规定设摊经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结合日常考核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7.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之处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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