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保卫03/007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门卫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大保〔2018393

校内各部门: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经研究,现将《上海海事大学门卫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

                                   20181128 

 

上海海事大学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需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海港大道1550号)三号门、五号门实行24小时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出时靠右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各行其道,行人经人行通道进出;

 

    六号门仅对行人实行限时(10:0022:00)通行,校内各部门有通行特殊需求的,需事先通知保卫处;

 

    一号门原则上仅限有重要来宾、重大活动及特殊需求时开放。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符合《上海海事大学一卡通管理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各类人员,需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校园,行走时经人行通道进出,骑非机动车或摩托车时经非机动车通道进出。

 

未能出示“校园一卡通”的,经门卫问询确认身份后放行。

 

第五条  不属于《上海海事大学一卡通管理规定》申办“校园一卡通”对象,需短期频繁进出校园的各类校外人员,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可办理“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在未办理“临时出入证”之前,经门卫问询确认并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因来校联系工作、开会、培训、住宿、探亲访友等需临时进入校园的各类校外人员,经门卫问询确认事由后,凭个人身份证件填写会客单或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无正当理由者谢绝进入校园。

 

    第七条  新闻记者、外籍人员等校外人员需进入校园的,按《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  本校公务车、教职工私家车及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长期经常出入校园的单位或个人车辆等已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的车辆,由道闸系统自动识别后进出校园。道闸系统发生故障,车内人员应主动出示纸质版“车辆通行证”或“校园一卡通”,经门卫确认后放行。

 

未在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内的教职工(包括工勤人员)车辆,进出校园时教职工应主动出示“校园一卡通”,经门卫确认后放行。

 

第九条  学生车辆和有正当事由需临时进出校园的校外单位或人员车辆,须经门卫问询许可,由驾驶人凭车辆“行驶证”换领“车辆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园,离校时换回车辆“行驶证”。

 

校外大型客车、货车、施工车辆需进入校园的,校内联系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

 

第十条  来校参加会务、培训、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需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可经校内主办(承办)或联系部门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后,由保卫处统一印发相应的“车辆临时出入证”,活动期间相关车辆进出校园时车内人员应主动出示相应的“车辆临时出入证”,经门卫确认后放行。无正当理由的,谢绝入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时,由门卫问明情况后放行,并做好必要的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拖拉机、教练车、非法改装车、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电动自行车、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送外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不得蹿道、闯道。车与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到道闸前应主动停车,待道闸开启后方可通行。因蹿道、闯道或驾车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驾车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外单位在校区内举办活动,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一切从事推销和商业活动的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需携带学校及相关单位大型设备、器材等物资离校的,应事先经校内主管部门或联系部门开具“出门证”,携带人出校门时应递交“出门证”,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

 

“出门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校内各部门可到保卫处领取。

 

第十五条  进出校门卫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车辆通行证”“校园一卡通”“临时出入证”和其他身份证件通行。一经发现,门卫有权予以扣缴。

 

    第十六条  凡不遵守本规定,不服从门管理或不接受门卫检查,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的,按《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91215日印发的《上海海事大学临时出入证管理办法》(沪海大保字〔2009384号)、《上海海事大学门卫管理规定》(沪海大保字〔20093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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