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简报(第一期)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
开 幕 式
时 间:09:00-09:50
主持人:陈波,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陈波主持。
中国海商法协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卢鹏起在致辞中表示,中国海商法协会一直秉承以推动海商法的发展和海商法制度的健全为宗旨,致力于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进行调查和研究,搭建学术平台,促进国际交流,为我国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海上保险和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协会鼓励海商法界和航运业同仁多多开展交流与合作,把握好世界大势,跟上时代潮流,从“关心海洋、认识海洋”到“经略海洋”,共同铸造“蓝色中国梦”。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平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全球航运业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期、攻坚期,航运法律进入发展、变革、创新新阶段。在这个大背景下,到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具有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必须适应大趋势,把握大机遇,迎接大挑战,才能形成大格局。
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杨万枫致辞称,中国当下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实施“海洋强国”等战略,而这些中国方案和战略的实施亟需航运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上海海事大学多年来始终保持鲜明的“航运”特色,为国内外航运法律、实务部门培养了万余名专业人才,并为中国海商法教育交流与合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主席斯图尔特·海瑟林顿(Stuart HETHERINGTON)介绍了国际海事委员会近一段时间的工作,表示未来将更加关注极地航运、跨境破产、扣船、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和航运融资等领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本届研讨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张文显强调,对外贸易是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航运业是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依托。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为世界海上货物运输和经贸带来了强劲动力,也为海商法专家学者带来了新挑战、新机遇。希望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会员和广大专家学者深入开展研究,推动立法、司法和执法进步,为党的十九大所确定的相关重大举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法理支撑。
主旨发言
时 间:09:50-10:30
主持人:於世成,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原校长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主旨发言环节由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原校长於世成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以“中国海事审判:发展与挑战”(Maritime trial in China: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为题,指出在当前中国的航运贸易蓬勃发展的趋势下,各类海事纠纷比国际上的传统海事纠纷更为复杂多样,为中国和世界海事规则的完善与重构,提供了丰富的实证素材。中国海事司法未来还将实现更大的发展,并在国际航运贸易中发挥更多积极作用。希望本届研讨会加强交流、深化合作,为提高国际海事法治水平、保障国际航运贸易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原校长於世成以“中国国际航运市场法律规制的实践”(The legal regulatory practice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为题,指出当前国际航运市场正在深度调整,中国国际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得到有效维护,但同时也对监管带来了新的考验。中国国际航运市场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单元
主 题:现代海商法重构与中国《海商法》修改
时 间:10:50-12:00
主持人:李海,海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良宜,菲利普·杨律师行合伙人(中国香港)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第一单元的由海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菲利普·杨律师行合伙人杨良宜(Philip YANG,中国香港)共同主持。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胡正良以“对中国《海商法》修改的研究”(A study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为题,指出《海商法》的修改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由于不适应航运实践、航运经济、航运政策和相关国家战略的发展以及《海商法》缺少若干法律制度等原因引起的问题。此外,胡正良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至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和船舶,但对所适用的船舶的吨位进行限制;第二,创设国内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船员权益保障、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完善《海商法》各章的规定。
英国斯旺西大学教授安德鲁·泰腾伯恩(Andrew TETTENBORN)以“关于《海商法》修改:如何做到最好”(Revising a maritime code: how best to do it)为题,总结了《海商法》修订中需要注意的要点,提示大家注意对目前法条中“僵尸条款”的处理,并且密切关注与时俱进的商业合同订立方式。同时,他提出另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即部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难以被编纂成法典。因此,他呼吁大家不要忽略目前尚未得到立法规范的部分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前瞻性才能时刻保持法律的有效性。最后,他也提倡删繁就简,在完善立法规范的同时选择性删除可通过其他法律有效规制的法律制度。
日本雨宫综合法律事务所合伙人雨宫正启(AMEMIYA Masahiro)以“关于日本《商法》(运输法)的修改”(Reform of Commercial Code (Transport Law) in Japan)为题,对日本《商法》(运输法)的修订提示了四个重要方面。首先是托运人的义务。他以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阐释了规范托运人义务的重要性。其次,他就不同运输条件和贸易术语下的收货人权利也提出了相关意见。最后,他强调了有关高价值货物的豁免制度以及多式联运对于日本《商法》(运输法)的重要性。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张永坚以“《多式联运公约》不应被忽略”(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vention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为题,认为尽管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直在发展,但目前尚无规制该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我们关注并学习《鹿特丹规则》的同时,不应忽视《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及其带来的重要影响。因此,张永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但其发展并不依赖于任何公约;第二,对隐藏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是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由于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已被广泛接受,统一责任制难以被接受;第四,多式联运离不开不同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支持。最后,张永坚建议如果将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加以修订使之成为一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这或许是一种可选择的较好的立法模式。
第二单元
主 题:现代海商法重构与中国《海商法》修改
时 间:13:30-15:30
主持人:宋春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
马克·萨克斯,英国通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拿大/英国)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第二单元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宋春风、英国通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克·萨克斯(Mark SACHS,加拿大/英国)共同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初北平以“中国《海商法》修改:进步与挑战”(The revision of Chinese Maritime Code: progress and challenges)为题,主要围绕《海商法》修改工作的启动、进展以及修改的要点和挑战展开。初北平指出,《海商法》修订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是否为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第三,船舶物权制度;第四,船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租船合同;第七,海难救助;第八,提高海上赔偿责任限制;第九,完善海上保险中的保证义务和披露义务;第十,海事诉讼时效;第十一,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伟以“扩大中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至内河运输:革命还是演进”(Extens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to inland navigation: revolution or evolution)为题,认为日前关于《海商法》是否应当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内河运输,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他通过对比内河航运船舶和海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业务实践的总结与思考,大胆提出了扩大《海商法》适用范围的建议。同时对于自己的建议,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呼吁学习法国法,结合国际公约,有效平衡风险,提高法律效益。
厦门大学教授何丽新以“关于中国《海商法》25年司法适用与理论研究的报告”(Report on the 25-year 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为题,对于司法适用问题和学术研究问题进行统计与分析。何丽新认为实证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对完善《海商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海商法》修订必须注重立法缺漏的弥补和体系归属问题的解决,确保修订后的《海商法》走出“虚置化”的误区,成为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操作性强的法律。同时,何丽新指出,海商法学术研究应立足于并融入民商法体系,以民商法理论为指导,而不盲目地以其“自体性”自居。在研究方法上,应着眼于海事司法实践,致力于理论转化能力的提升。在对域外先进立法和判例进行学习和借鉴的同时,应重视其本土化,使研究成果能够真正推动海事司法实践的运行和海商法律体系的完善。
英国斯旺西大学教授巴里斯·索耶(Baris SOYER)以“海商法面临的现代挑战:航运和保险业中的网络风险”(Modern challenge of maritime law: cyber risks in shipping and insurance)为题,表示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化在航运中日趋普及,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网络风险的问题。巴里斯·索耶举例介绍了可能会引发网络风险的原因和遭遇网络袭击造成的后果,同时指出目前的立法情境下,绝大部分后果往往难以得到弥补。因此,防范网络风险、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对于航运经营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菲利普·洛伦佐(Filippo LORENZON)以“海上贸易中的人工智能、交通管理和高级机器人:海商法能够跟上即将到来的变革吗?”(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affic management and advanced robotics in maritime trade: can maritime law get to grip with the forthcoming revolution?)为题,以全自动船舶为研究对象,探索全自动船舶是技术演变还是商业模式革命,及其法律框架。最后,利普·洛伦佐得出全自动船舶将很快在海上实现航行的结论。国际法律界,地区和国家政府无疑将规范因海事人工智能装置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同时,我们应当做到:为新的商业模式设计适当的法律框架;规范人工智能算法的编程;引导国家和地区改革。
香港城市大学教授迈克尔·塞普里斯(Michael TSIMPLIS)以“航行系统中信息技术的使用及其监管问题”(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navigation systems and regulatory problems)为题,通过分析航行系统中相关信息技术的使用及监管问题,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航行安全要求使用额外的信息技术,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安全;第二,国际海事组织的战略着眼于行业的短期风险,而不是对行业效率和投资的长期影响;第三,国际海事组织监管不鼓励对创新的投资;第四,培训和船员管理方面的失败,往往归咎于技术问题;第五,必须列明使用信息系统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豁免情形;第六,旨在建立可持续航运部门的船旗国应当减少监管的力度,并鼓励在不同的监管方法中使用信息技术,或许可以开展有监督的自我监管;第七,关于自动船舶规则发展的讨论,意味着对技术的信任。
第三单元
主 题:《鹿特丹规则》十周年展望
时 间:15:50-17:00
主持人: 杨运涛,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金玉来,凯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第三单元由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运涛、凯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玉来共同主持。
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CMI)斯图亚特·海瑟林顿(Stuart HETHERINGTON)以“《鹿特丹规则》十周年展望”(Prospect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t its tenth anniversary)为题,对《鹿特丹规则》颁布十年以来运用和发展的趋势进行总结。斯图亚特·海瑟林顿指出,促进海事法律的国际统一是CMI成立的重要目的。目前船东和承运人仍然青睐海牙规则体系的原因在于航海过失免责以及较低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他对《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对《鹿特丹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和无纸化发展趋势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时诚挚地邀请中国批准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斯蒂芬·葛文(Stephen GIRVIN)以“《鹿特丹规则》:十周年概述与比较”(The Rotterdam Rules: a tenth anniversary overview and comparison)为题,对《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和评价,并且通过对若干案例的讲解,分析在2008年前后即《鹿特丹规则》出台前后,英国法院判例是否存在不同,以此分析《鹿特丹规则》的效力和适用性。斯蒂芬·葛文着重分析了《鹿特丹规则》的几个重要条款,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基础、承运人免责等。
韩国高丽大学教授金仁显(In Hyeon KIM)以“韩国视角下的《鹿特丹规则》”(The Korean perspective of the Rotterdam Rules)为题,指出《鹿特丹规则》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良好平衡的公约”,具有可预见性和统一性。因此,《鹿特丹规则》有助于商事法基本原理的实现,以及为商人提供可预见性。同时,金仁显建议国家政府尽快批准“规则”。由于考虑到韩国政府对商业发展漠不关心,建议利益相关者尽量将《鹿特丹规则》纳入合同,作为了解《鹿特丹规则》的第一步。因此,韩国政府可以选择《鹿特丹规则》中一些条款,并将其借鉴于韩国《商法》。
英国密德萨斯大学高级讲师赵丽君以“从历史、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展望统一海上运输体系演进背景下的《鹿特丹规则》”(Prospect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in the evolving landscape of uniform maritime transport regimes – from historical,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s)为题,首先从塑造《海牙规则》的年代汲取教训,并分析了《鹿特丹规则》是否能解决多式联运的问题,最后对《鹿特丹规则》提出了展望。赵丽君指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鹿特丹规则》持友善的态度;而英国“脱欧谈判”已使政府不堪重负,无法应对其他问题。荷兰在通往鹿特丹的道路上已迈出小步。其中,一项法案将赋予荷兰王国的四个独立组成部分批准《鹿特丹规则》的权力。另一项法案将从荷兰《民法典》中删除《海牙—维斯比规则》,然后将《鹿特丹规则》纳入该法典。然而在美国,港口部门似乎并不欢迎鹿特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