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简报(第三期)
2018年10月31日 上海
第十单元 海商法青年论坛
主 题:海商法青年论坛
时 间:09:00-10:40
主持人:郑 睿,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
赵丽君,英国密德萨斯大学高级讲师
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第十单元“海商法青年论坛”由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郑睿、英国密德萨斯大学高级讲师赵丽君共同主持。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姚妮娜以“对于修改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法的建议”(Proposals on amending the procedural rules regulating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为题,介绍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最新立法趋势,并详细分析了中国实施该项制度的程序和现有问题。同时,姚妮娜对美国、英国等主要航运国家实施该项制度的程序进行比较,并分析了相应的优缺点以及值得中国效仿的一些优势。此外,在参考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指导原则基础上,姚妮娜提出修改现行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法的建议,以规范海事索赔制度的不稳定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董冰莹以“船舶海洋污染损害赔偿:中国取得的进步和面临的挑战”(Compensation for vessel-source marine pollution damage: China’s progress achieved and challenge ahead)为题,指出船舶海洋污染赔偿制度已经形成体系化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对比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三个公约在污染的具体含义、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不同,以及是否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补充赔偿。同时,董冰莹介绍了中国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取得的立法进步,包括形成了双重赔偿体系;但也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双重赔偿制度没有扩展到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的损害,没有强制保险和补充赔偿的制度等问题。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孙思琪以“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缺失及其对旅客权益的影响”(The absence of cruise ticket rules in China and its impact on passengers’ rights and interests)为题,指出一般认为邮轮船票制度是对邮轮船票的销售、签发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能够明确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规制邮轮公司制定的船票条款,因而对于旅客权益保护具有直接影响。中国邮轮市场需要船票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旅游市场准入限制催生的包船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三方之间颇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邮轮船票制度缺失对于旅客权益保护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以及邮轮船票条款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博士研究生任婧以“再论有关支持伦敦仲裁条款的禁诉令” (Revisiting the puzzle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support of London arbitration clauses)为题,介绍禁诉令程序,举例介绍英国法院通过禁诉令限制中国法院管辖的情况,分析在英国脱欧前后航运市场对于采取禁诉令支持伦敦仲裁条款的态度。任婧通过总结中国实施禁诉令的法律基础、实践价值阐述中国的态度,认为尽管在中国实施禁诉令在制度上看似可行,但是在执行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在中国实施该制度实际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孙誉清以“有关21世纪无人驾驶船舶航行安全的法律障碍”(Legal Impediments to the Navigation Safety of Unmanned Ships in the 21st Century )为题,针对无人船的发展与海盗行为相互影响等问题详细解释了无人船与新海盗行为的定义,以及海盗船与海盗识别、海盗行为的地点、手段、对象、暴力性的差异等问题。同时,孙誉清提出相应对策,即建议将海盗罪纳入《刑法》以规制海盗行为,并且可在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增加海盗行为的定义。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李珠以“中国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应持的态度”(China’s attitude towards the UNCITRAL’s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 the authors’ view)为题,着重分析中国采纳《示范法》的利弊。李珠认为,中国采纳《示范法》具有符合全球一体化趋势、完善国内立法、保护国内破产企业利益等有利影响;但是,中国也不能忽视采纳《示范法》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即中国采纳《示范法》具有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利益、与国内法冲突等不利影响。据此李珠认为现阶段采纳《示范法》对中国整体经济利益弊大于利,以及中国采纳《示范法》会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因此,相较于采纳《示范法》,借鉴《示范法》以完善《企业破产法》中跨境破产的规定更能贴近中国国情,更符合中国整体经济利益。
闭幕式
时 间:10:40-11:00
主持人:王国华,上海海事大学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
第九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闭幕式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主持。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在主持中表示,海商法国际研讨会是海商法研究领域的传统盛会,迄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为世界各地海商法专家学者、司法和实务界人士提供了学术交流的机会。本届研讨会不仅是海商法领域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世界各地航运界、法律界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研讨会开幕以来,来自世界各地海商法专家学者、司法和实务界人士不顾舟车劳顿、坚持认真研讨,对海商法领域的诸多问题发表了富有建设性的见解。正是有了你们的参与,才有了本届大会的成功,才有了全球海商法研究的兴旺。全球海商法的明天才会更加灿烂、美好。正可谓“十里洋场,百年外滩;七色浦江,深水洋山;航运中心,法治优先;海事海商,勇往直前”。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顾超在致辞中指出,本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是落实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际行动。研讨会紧紧围绕“新时代海商法理念、体系和制度的发展、变革和创新”这一主题,推进国内外的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发出响亮的中国声音,是一次内容切实、影响深远的海商法大会。今后中国海商法协会也将一如既往的为广大海事海商工作者搭建研讨平台,提供交流机会。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下一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继续参与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活动,共同推动新时代海商法理念、体系和制度的发展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