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沪海大学〔2017〕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重在思想教育、积极疏导和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则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不影响本条例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发文之日起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受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者;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应加重处分:
(一)一年之内曾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或作伪证,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者;
(七)持械打架、斗殴者;
(八)对违纪行为认识不足且态度蛮横者;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活动,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三) 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 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 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 其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学校禁烟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严重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 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 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 侮辱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 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宗教宣传不听劝阻者;
(三) 私自成立各种非法组织者;
(四)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五) 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及其他证件者;
(六) 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各种证书、证明者;
(七)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八) 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九) 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 违反《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 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不当,违反公序良俗,有损校园文明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早锻炼、晚点名、政治活动和参加会议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擅自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早锻炼、晚点名每次以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1学时计,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达到:
1.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课时数累加计算。
(二) 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不听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的处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九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在校内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提供赌博器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 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 盗取、删除或破坏他人相关资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须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除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单处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另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当学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有银行助学贷款的,一律停发助学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本人,如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对其本人的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者,予以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缩短处分期限,处分最短期限为6个月:
(一)有突出良好表现者;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
(一)在处分期限内,如无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二)处分期满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以签报形式将拟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十条 2017年9月1日前学生所受处分且未解除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处分期限和解除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沪海大学字[2009]168号)同时废止。本条例由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