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索取号: 
G010-0104000-2015-3450

 

序 言

 

上海海事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09年的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1911年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正式成立,历经易名、停办、调整和恢复,继为1912年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1933年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39年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1946年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年国立上海航务学院。1958年,交通部重新组建上海海运学院。2000年,上海海运学院由交通部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签署共建上海海事大学的意见。

上海海事大学历经百年,以“兴学育人、强海兴邦”为使命,弘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营造“海纳百川、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坚持“视教育质量为生命,严谨治学”的管理理念,以航运、物流、海洋等学科为特色,努力建设世界高水平海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上海海事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英文缩写是“SMU”。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学校另设有港湾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60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http://www.shmtu.edu.cn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忠信笃敬”。 

校训语出《论语·卫灵公》“言忠信,行笃敬”(意即“言语忠诚老实,行为敦厚严肃”)。旨在从“言”和“行”两个方面,“寄学生以品学兼优的希望,以求世界影响”(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校长王伯群先生语)。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学校采取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

第八条  学校统筹教育资源,将质量管理理念贯彻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学校建立、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行使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法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与资产。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回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投入,同时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效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和审计。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校内外着名专家、业界代表、重要资助者、知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就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章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教师职务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二级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和通过《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六)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办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为: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等教学、学术研究部门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并就重要学术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报告或提出动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定各学科学位标准。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调整工作。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六)审议学校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和工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学、学术研究机构等二级部门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依法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学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上海海事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是上海海事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党群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投资的或者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监察处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是对校内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的行政职能部门,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

(四)设置和管理学院的内部机构,配备和管理学院工作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开展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以学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直属学术研究机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学院设立以学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在学校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各级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研究基地。各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研究基地依据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研究院等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国家使命感、社会责任感、人文情怀、高尚品格、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新型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本科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分学术型及专业型,按照各类型特点灵活设置培养目标。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相关权益的处理决定,具有异议、申辩权。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聘期制。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在教师中实施长聘教职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学校维护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支持教师职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和帮助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必要时对教师实行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学校规范教师教学科研行为,引领教师教书育人,树立良好师德和教风学风。

第六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学规范,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设置上海海事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各类申诉。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的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审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与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上海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研究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各类教学实验基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和企业、行业专业人才交叉流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资源,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加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建设,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及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上海海事大学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等事项。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标为蓝白圆形图像徽标,由学校英文名称(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和建校年份(1909)组成外圆圈,中间上方为帆船、讲台、课桌等元素的组合,下方为展开的图书,同时寓意飞翔的海鸥 (嵌有舒同体“上海海事大学”)。

学校校徽为舒同体长方形证章,教工为暗红色底金铜色字,学生为乳白色底暗红色字。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及徽标。

学校校歌是《上海海事大学校歌》,集体作词,张世民作曲。

学校标准色为海大蓝(C100 M80 Y0 K37),代表海洋,象征着上海海事大学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达济天下的世界情怀。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九月十五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及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对本章程进行适时修订。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生效后,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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