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等教学、学术研究部门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并在其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5-39人左右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1/4以上的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名额分配兼顾学科、专业和学院的平衡。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要有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代表。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名额的分配及推荐选举办法,由秘书处依据上款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一般为7-11人的单数。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人员组成和变更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备案。学院因特殊原因无法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推荐相关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按照该委员原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小于60周岁,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已调离学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教师职务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
(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协调、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六)审议由不少于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在各自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由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术道德、职称评定等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在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需要表决的事项性质,可选择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和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