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12月21日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保证教代会运行质量。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决策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系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
(一)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必要时教代会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凡本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教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学校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选举教职工代表以属同一党总支(直属支部)的二级部门为单位。各部门工会应当按照学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名额、代表结构,组织教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
教职工代表选举大会由部门工会负责人主持,应当有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撤免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由原选举部门撤销其代表资格;
(二)无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经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部门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审核、事后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部门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新部门代表,接收新部门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由原选举部门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工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名额确定为学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二级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每个代表团需有十名以上代表组成,不满十名代表的二级部门可与其他二级部门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由本团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单独建立代表团的部门,团长一般由部门工会主席作为候选人为宜,副团长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候选人为宜。联合建立代表团的部门,正副团长人选一般由组建部门的工会主席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应定期召开,每学年至少一次。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对口参与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学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十一条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培训工作;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协助做好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承担大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负责教代会文件汇编、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当至少在教代会召开之日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颁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