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海海事大学二级教代会、基层工代会报告制度的意见

索取号: 
G010-0106001-2015-3071

(2001年5月26日第九届工会委员会第八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2014年5月7日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五次委员扩大会议修订)

 

 

一、各部门在召开教代会、工代会两周前,由基层工会填写“召开教代会、工代会报告表”,一式两份,送达校工会。

二、校工会在收到基层工会送来的报告表后,于三天内将有关批复反馈给基层工会。

三、教代会、工代会闭会后一周内,由基层工会填写“教代会、工代会举行情况报告表”一份,连同整理后的大会文件一套,送校工会备案。

四、此项制度执行情况,将列入对基层工会建设“教工小家”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

五、本制度自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