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开放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研究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开放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开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课题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且须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
(二)课题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开放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研究院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经研究院院长审批后,正式立项。
第三章 开放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开放基金经费为课题资助经费。
第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公共设施费: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水、电、气、场地等费用。公共设施费最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当年拨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复提取。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九条 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课题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研究院开放基金经费使用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研究成果双方共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